首页 > 新闻中心

 

密山市纪检监察干部“八小时以外”

活动监督管理办法(试行)

 

第一章  则

第一条 为适应纪检监察工作新形势、新任务和新要求,进一步加强对全市纪检监察干部“八小时以外”活动的监督管理,寓厚爱于严管,锻造过硬政治品格,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纪检监察铁军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》《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等党纪法规和中央、省市委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自身建设的有关要求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“八小时以外”活动是指在工作时间以外所从事的与身份、职务影响相关的活动。

第三条 本办法监督管理对象为全市纪检监察干部。

第四条 对纪检监察干部“八小时以外”活动的监督管理,遵循依纪依法、实事求是,权责一致、分级负责,强化预防、惩教结合的原则。

第五条 由市纪委监委组织部牵头,会同办公室、机关党委、党风政风监督室等室(部)落实。

第二章 监督内容

第六条 加强纪检监察干部“八小时以外”活动监督管理,紧盯重要岗位、重要事项、重点场所、重点时段,着重对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、组织纪律、廉洁纪律、群众纪律、工作纪律、生活纪律等进行监督检查,重点监督社交圈、生活圈、休闲圈。

第七条 纪检监察干部“八小时以外”活动的监督,重点监督以下行为:

(一)妄议中央大政方针,制造、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

(二)传播反动电子读物、音像制品和非法信息等不当行为;

(三)宣扬参加封建迷信活动,参加邪教、传销等组织,或信教、传教、参与宗教活动;

(四)违规组织、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、校友会、战友会等活动,或以各种名义搞团团伙伙、拉帮结派等非组织活动;

(五)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,谋取或收受他人不正当利益;

(六)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、健身、娱乐等活动,或参加其他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高消费活动;

(七)违反规定谈论涉密事项,打探消息,跑风漏气,过问案件,说情干预,或为被调查对象出谋划策、疏通关系、逃避追责;

(八)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规从事营利活动、利用职权职务影响干预经济活动,或为配偶、子女及其配偶、其他特定关系人的营利活动谋取利益;

(九)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;

(十)公款旅游、公款娱乐、公车私用、私车公养以及其它假公济私、损公肥私行为;

(十一)违背社会公序良俗,在公共场合耍特权、逞威风,口大气粗、作风粗暴;

(十二)参与或组织吸毒、色情、赌博等活动或为吸毒、色情、赌博等活动提供场所,或为黑恶势力提供服务、充当“保护伞”;

(十三)生活奢靡、贪图享乐、追求低级趣味,严重违反社会公德、家庭美德;

(十四)其他违反有关规定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。

  第三章 监督方式

第八条 采取以下方式开展监督管理:

(一)报告个人事项。纪检监察干部“八小时以外”需要向组织和领导报告的重大事项,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报告,并报市纪委监委组织部备案。

(二)强化党内监督。将纪检监察干部遵纪守法情况纳入党内生活重要内容,纪检监察干部要在民主生活会(组织生活会)上对照检查“八小时以外”表现情况。凡被谈话、函询的,必须在生活会上作出专题说明。

(三)加强内部监督。充分发挥市纪委监委干部监督的专门职责,齐抓共管、分工负责,统筹协调、形成合力,织密内部监督网络。通过谈心谈话、检查考核、交流轮岗、实地走访、督查暗访等方式,全面了解纪检监察干部“八小时以外”活动情况。

(四)开展廉洁家访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家庭走访活动,发挥纪检监察干部家属监督作用,了解和掌握纪检监察干部“八小时以外”思想动态和生活情况,切实关心和帮助解决纪检监察干部的困难。

(五)注重社会监督。发挥互联网、手机等媒体监督优势,采取公开聘请特邀监督员、面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、电子邮箱等形式,畅通监督渠道,广泛接受监督。

(六)实施信息共享。建立与审判、检察、公安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信息交流机制,及时了解和掌握纪检监察干部“八小时以外”遵纪守法情况。

第四章 责任追究

第九条 落实干部监督管理层级负责任制,各单位(部门)、各乡镇(街道)、纪委监委各室(部)、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对本部门纪检监察干部履行日常监督职责,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。纪检监察干部出现违纪违法问题,造成不良影响的,依照有关规定,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。

第十条 积极探索运用“四种形态”,对纪检监察干部“八小时以外”发生的倾向性、苗头性问题,早提醒、早纠正、早预防;坚持有信必核、有案必查要求,对涉及纪检监察干部的信访举报实行“零暂存”,对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,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;对触犯法律,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干部“八小时以外”活动中发生问题的,处理结果运用于纪检监察干部年度考核、评先评优、职务任免等方面。

第五章   则

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委组织部负责解释。

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
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中共密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

2021年5月19日     





来源:密山市纪委监委          发布时间:2021-10-21

分享转载: 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