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密纪审2021〕88号


关于给予宋书勇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


 宋书勇,男,汉族,1971年12月生,黑龙江密山人,中专文化,1997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。1991年4月任密山市兴凯镇机械化村治保主任,1997年7月任密山市兴凯镇机械化村村委会主任,2006年2月任密山市兴凯镇东发村党支部书记,2017年9月至今系密山市兴凯镇东发村村民。

经审查,宋书勇存在以下违纪的问题。

违反工作纪律,违反财务管理法规

2013年至2017年,宋书勇在任兴凯镇东发村党支部书记期间,审核同意村会计许春山(非党)超限额支付现金共计52.97万余元,其中用非正规票据(白条)入账21.86万元。2013年白条入账、现金支付共计2.46万余元;2015年现金支付共计15万元;2016年白条入账并现金支付5万元;2017年现金支付共计30.50万余元(含白条入账14.39万余元)。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和《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》的相关规定。

宋书勇身为党员在任东发村党支部书记期间,违反工作纪律,未正确履行职责,对东发村违反财务管理法规问题负有责任,应予严肃处理。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,2015年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,经市纪委七届108次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,给予宋书勇同志党内警告处分。

处分决定自2021年4月16日起生效,处分期自2021年4月16日至2022年4月15日。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密山市纪委直至中共中央提出申诉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中共密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21年4月16日       

 

 

 

 

来源:密山市纪委监委          发布时间:2021-04-2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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